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采访文章921字,法院判赔3000元

时间 • 2025-11-30 0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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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合肥一女子为等老公上火车,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与之有关的新闻报道也广受传播热议,其中就有一篇由新闻报社发表的对话当事人的文章。成都一家信息公司通过签订转让协议,获得了该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随后这家公司发现,此文章被许多未经许可的公众号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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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庭庭审现场

于是,这家成都公司将其中一家上海的文化公司诉至成都市郫都法院,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上海公司的侵权事实进行固定。6月21日,郫都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上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0元。

成都信息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获得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查,涉案文章于2018年1月9日发表在一新闻报社的官方网站上,根据报社出具的声明书显示,其已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使,并同意该公司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随后,成都一家信息公司与该北京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获得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成都公司发现上海一家文化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了涉案文章后,利用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对该公众号的侵权事实进行固定。

庭审中,该上海公司认为即使自己转载了涉案文章,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和影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郫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对被告网页侵权事实的固定,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多节点记录、防篡改等特点,能够有效实现对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内容保持完整,通过对存证证据数据的校验、可信时间戳比对,法庭对原告通过该技术办理的证据予以采纳。而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得社会大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到该文章,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转载他人文章921字被判赔偿3000元

由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依法根据被告的侵权情节判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知名度、权利人市场影响、被告侵权时间及范围,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侵权的文章系将涉案文章进行转载,共计921字,并增加其他媒体新闻报道内容,该消息的转载、阅读量没有显示,且目前被告已删除被诉侵权文章;其次,原告公司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委托了辽宁省的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差旅开支方面,本案系全程在线化审理,当事各方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公司赔偿原告成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互联网法庭庭审现场

“该案的一个亮点在于原告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存证,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能够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审理时,主要从平台资质是否合法合规、存证过程是否安全可信、电子数据是否客观真实等方面审查,从而确保电子数据生成、传输、保存等环节均具备证据属性,助推互联网金融、版权保护等领域的健康发展。”该案承办法官冉垠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赵瑜

编辑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