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愿举戒尺 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为何迟迟难实施

时间 • 2025-12-04 08:58:46
学生
教师
教育
惩罚

听全文约15分钟

因为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明确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管教权这个名词重回公众视野。

但红星新闻记者多方调查却发现,广东并非第一个探索教师惩戒权的地方,青岛市在2017年出台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就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

地方拟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背后,依然存在重重难题和顾虑。有一线教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老师管教的尺度很难把握,宁愿不要这个惩戒学生的权利。而有学生家长和教育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一规定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仍然难以摆脱教师不敢管、不想管或不能适度惩罚学生的困境,出台具体细则必不可少。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图据东方IC

青岛先行提出教师惩戒权

但两年后细则仍未出台

虽然这次广东省明确教师有惩罚学生的权利引人关注,但这并非国次。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2月4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颁布。青岛市在地方教育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出台了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教育规章,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当年2月25日,时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曾向媒体表示,“下一步,青岛市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专家,发动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教育惩戒的内容和形式,研究出台一个详细实施细则”。

时隔两年,2019年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获悉,截止目前青岛市并没有出台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4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向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询问细则制定的详细情况,但未得到回复。

那么青岛的学校有没有执行教育惩戒权?“真正的体罚已经绝迹多年。”4月22日,青岛九中办公室主任高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青岛市和广东省明确教师惩戒权值得认可,适当奖惩符合教育发展规律。但从现实来看,虽然有制度保证,但还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另外也面临着现在社会信息渠道增加,各方对教育都很关注,过去正常的可以接受的惩罚手段,放在现在很可能引起负面舆情。再加上现在的学生也有很大变化,他们本身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与以前的学生不一样,并且越来越多的90后、95后教师参加工作,整个教师队伍的观念也在变化,比如抄写课文的惩罚,现在就被认为很幼稚。

学校执行什么样的惩罚,学生可以接受?高峰说:“我们现在的做法是,违反校规校纪,要求学生写检查,这算作一个惩罚。另一个,就是在寄宿制学校,国家和省有寄宿制规范,我们学校自己制定了一个寄宿积分制,如果学生违反学校住宿规范,积分扣到一定程度,学生将面临的惩罚是必须停宿一周,让家长接送上学。此外,现在国家提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们现在谈得上的惩罚就是,对表现不好的学生,让他参加学校劳动。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惩罚方法,学生也比较能接受。总体来说,这些年学校接到关于惩罚学生的家长投诉越来越少。”高峰认为,奖和惩作为一对辩证关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教育好孩子,为孩子发展负责。所谓惩罚就得秉承这个宗旨,遵循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律,起到正向引导的作用。

明确教师惩戒权条例

广东将初审,湖北正调研

作为广东省今年将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在附带的《起草说明》中指出这条规定“根据教育规律,明确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民盟邢台市委副主委陈凤珍呼吁,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包含教师在必要时候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文。

另外,湖北省也在积极调研,推动制定条例明确教师惩戒权。4月18日,教育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广东省制定条例赋予教师管教权是有必要的。周洪宇接受采访时透露,他正在湖北省恩施市就这一问题展开调研,“这次调研已经去过随州、宜昌等地,调研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湖北省尽快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用同样的方式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但在具体问题的理解和提法上将与广东省的做法不完全相同”。

▲图据东方IC

【各方看法】

家长称惩罚学生必不可少

但教师顾虑重重

专家: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必不可少

陈凤珍称:“为了使学生少犯错误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她认为,频繁被曝出的校园欺凌现象正反映了部分学生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学校教育惩戒功能发挥不足。如果在孩子犯错误的初期,教师能够给予适当的惩戒,反倒有利于犯错学生深刻反省,知错改错,培养规矩意识。

周洪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两会他也提出在《教育法》中明确教师惩戒权的提案。他曾向媒体表示,近年来发生的“校闹”事件,折射的是在当下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缺乏法律规制,学生犯错教师没有法律赋予的惩戒权,导致教师不敢管成为普遍现象。学校管理缺乏法治思维,在学生发生意外时,无法合理划清责任。所以,应当尽快制定制度条例,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依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

家长:适度惩罚学生利于孩子成长

家住广州的朱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孩子今年正在读初中二年级。之前孩子不听话时,曾被老师罚抄作业,这样的惩罚她可以接受。朱女士说:“孩子不听话时老师有必要进行适度惩罚,这样能让孩子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地方都有规则,破坏了规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广州的乔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的孩子正在读五年级,虽然孩子没有经历过老师的惩罚,但听孩子讲过,老师曾对别的同学进行罚站。乔先生表示,这样的惩罚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对学生进行打骂,没有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就可以。

乔先生说:“现在的小孩得到的宠爱太多,因此在面对挫折和批评时的承受能力太差。如果学校老师能够在孩子犯错误的时候,给予适度的批评,甚至适当的惩罚,不论对于孩子独立反思错误,还是培养孩子独立承受挫折都是好事”。

广州的冯女士的大女儿读小学二年级,小儿子正上幼儿园。冯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作为父母,自己的学生时代也经历过老师的惩罚,比如罚站、罚抄写作业、罚跳楼梯,这些惩罚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自律的,适度惩罚可以让孩子汲取犯错误的教训,有利于成长”。

教师:惩罚学生确实有所顾虑

但谈起惩罚学生,不少教师却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担忧。

前不久,洛阳的王女士刚从一所郊区小学调到市区一所小学任教。王女士说:“学校严格要求教师不能对学生使用暴力和冷暴力,而且自己也有意识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因为学生的电话手表可以拍照告老师。一旦老师被告到学校或者教育局,结果很糟糕”。

王女士讲到,去年,她在一所郊区小学任教。遇到一个二年级的孩子,他年龄比班里其他孩子都大,而且很调皮,成绩很差,经常欺负同学,甚至往同学头上撒尿。但她当时能做的也只有叫家长,可是家长也不配合,自己也很为难。

对于广东省制定法规明确教师的管教权,王女士表示,这个制度很好,但还是接受不了。“从情理上教师还是没办法处罚学生,因为家长都讲法律维权,老师管教的尺度很难把握,惩罚学生很容易导致老师受伤”。

广东省佛山市荣山中学的李老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的一个同事曾对不遵守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语言上的管教,并且做了留堂处理,但这名学生语言过激并动手推了同事,同事动手制止,被学生告诉了家长,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老师道歉。这件事给同事心理造成了伤害。李老师表示,作为教师惩罚学生确实有所顾虑,“省里明确教师管教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老师们管教学生时的心理负担,但是如果有细则公布,教师严格按照做,效果更好”。

青岛市某重点中学的张老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曾对一些作业完成得不好的学生罚站,也会把太过分的学生请到教室外面罚站,但不会过分惩罚学生。张老师说,老师们对处罚学生越发慎重,一些学生目无尊长,确实不敢管。用制度来明确教师惩戒权,确实能减轻一些教师管理学生的负担,学校在开学之初应该把这些规定向家长公示,便于日后执行。

▲罚站学生几分钟,湖南株洲一女教师被关7小时,后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被停职。图据东方IC

【专家意见】

教育惩罚措施必须具体明确

“一定”“适当”都太模糊

周洪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严格意义上广东省提出的教师管教权与自己提出的教师惩戒权存在不同,教师管教权内容更广泛,而教师惩戒权对六项内容进行了严格界定。

今年两会,周洪宇曾向媒体详细介绍过这六项内容,包括:1.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的言行举止;2.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与其他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3.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交给老师,以保证不再重犯;4.视情要求犯错误学生打扫教室清洁,以纠正其破坏教室清洁的错误行为;5.视错误严重情况适当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6.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等。

而目前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对教师管教权的界定相对简单。只提到:“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4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广东省教育厅和司法厅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中“明确教师管教权”是否制定了更详细的实施细则进行询问。得到广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答复称,目前该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不便接受采访,未来教育厅将发布更多解读材料。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与《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相比,《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明晰教师惩戒权方面可以说“更进一步”,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情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为“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可以对有这些行为的学生进行“一定”的教育惩罚。可是,“一定”是什么,仍旧不清晰。如果不明确界定“一定”是什么,教师依旧无法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

熊丙奇认为,教师对学生进行处罚,目的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是对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有针对的批评、惩戒。然而现在,如果教师采取了惩罚教育措施,就存在会被指控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当事教师会被认为师德有问题,并被追究责任,教师进而也就对学生放任不管。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想管或者不能适度管理,这就是当下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困境。

因此,仅仅明确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是不够的,必须十分具体。即诸如批评教育无效后,可以罚站,直至请出教室。这就如《刑法》,针对某项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刑事责任,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也要明确惩戒教育的细则,并张贴在教室里,让所有学生、家长都清楚。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不能只是概念化地明确教师可进行“适当”“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必须细化,越具体越好,这才能让教师实施惩戒教育有现实可操作性。

红星新闻特约记者吴阳发自北京

编辑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