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评”系列丨完善收养制度建设,跟进监督也是儿童利益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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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两会”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中关于收养部分的变化,是公众十分关注的议题。
收养是一个具有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收养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尤其是儿童的需求与看法,更需要考虑一个收养体系的构建。
从儿童权利角度出发,收养是一个涉及儿童权益的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就专门针对收养做了规定,“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里的关键概念是儿童的最大利益。最大利益也可译作最佳利益(英文原文是BestInterests),指的是我们在收养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和采用的措施应该是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此次的民法典草案对收养共有4条最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为,增加收养评估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评估环节的增加,在收养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说,这对于构建一个完善的以儿童权益为本的收养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促进。
只是,收养评估不应该仅仅体现在收养程序之前,收养程序完成后的跟进服务也应该有所设计。这里的跟进服务,是对收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了解收养家庭的抚育情况、家长能力,并且评估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收养能力建设与支持;同时,也要了解儿童与收养家庭的融入与互动关系,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并协助儿童与收养家庭做出改善。
收养后的跟进监督与服务,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收养前的评估审核与决定。如秘鲁在给联合国提交的儿童权利报告中所指出的,收养是“为儿童找到一个家,而不是为一个家找到一个孩子”,这个家应该是符合孩子成长发展的最佳利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前后的评价和跟进监督服务。
收养前评估和收养后的跟进服务,可以由专业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机构来完成,这类收养前后的专业服务在国内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探索,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推广。
日前有媒体调查称,网上存在着灰色的送养产业链,这也给潜在的领养人带来了很多困惑和风险。对于这样依托网络而出现的送养和领养乱象,我们还需要在制度上有明确的机制和措施去鼓励及时发现、举报、转介、打击和处理。我们也需要建立更正规的领养送养信息发布的渠道与平台,让收养过程在更多的监督下进行。
一个完善的收养体系还需把征求儿童的意愿放到重要的位置,毕竟,儿童的最佳利益,需要有来自儿童的看法。对此,民法典草案中也提到了对于8岁以上的儿童,在决定送养收养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样在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征得8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这个征求同意的年龄界限,已经从过去的10岁下降到了8岁。
从现实角度来看,是否就没有必要征求8岁以下儿童的同意呢?其实,笔者接触到的很多幼童对于自己和谁在一起生活,是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看法的。对于这么一个重大的生活决定,我们也应该征询当事幼童的意见,并且用适合儿童年龄的咨询方式进行。
由此可见,虽然民法典草案对收养有增加新的条文,但对于收养制度的建设,其实还有进一步的细化的空间,希望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能够及早出台。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杨海宇(儿童工作独立专家)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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